您现在的位置: 南京心理咨询网 > 频道中心 > 诊断标准 > ICD-10 > 正文

抑郁发作-诊断标准

抑郁发作-诊断标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17 16:22:57          ★★★
抑郁发作

   

    以下描述了三种不同形式的抑郁发作[轻度(F32.0)、中度(F32.l)、重度(F32 2)和(F32.3)]。各种形式的典型发作中,病人通常有心境低落、兴趣和愉快感丧失,导致劳累感增加和活动减少的精力降低。也很常见的症状还有稍作事情即觉明显的倦怠。其他常见症状是:

    (a) 集中注意和注意的能力降低;

    (b) 自我评价和自信降低;

    (C) 自罪观念和无价值感(即使在轻度发作中也有);

    (d) 认为前途暗淡悲观;

    (e) 自伤或自杀的观念或行为;

    (f) 睡眠障碍;

    (g) 食欲下降。

    低落的心境几乎每天一样,且一般不随环境而改变,但在一天内可显示出特征性的昼夜差异。与躁狂一样,临床表现可有明显的个体差异;青少年病人中,非典型的表现尤为常见。某些病例中,焦虑、痛苦和运动性激越有时比抑郁更为突出。此外,心境分改变也可能被易激惹、过度饮酒、戏剧性行为、原有恐怖或强迫症状恶化等附加特征或疑病性先占观念所掩盖。对于三种不同严重程度抑郁的诊断均要求至少持续两周,但如果症状格外严重或起病急骤,时间标准适当缩短也是有道理的。

    以上某些症状可以提出来构成被广泛认为具有特殊临床意义的特征性表现。这些“躯体”症状(见本节引言,112页)最典型的例子是:对通常能享受乐趣的活动丧失兴趣和愉快感;对通常令人愉快的环境缺乏情感反应;早上较平时早醒2小时或更多;早晨抑郁加重;客观证据表明肯定有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为他人提及或报告);食欲明显下降;体重降低(通常定义为过去1个月里失去体重的5%或更多);性欲明显降低。一般只有肯定存在4条上述症状时,才被视为有躯体综合征。下面还要详细描述的轻度(F32.0)、中度(F32.1)、和重度(F32.2和 F32.3)抑郁发作几个类别都仅用于单次(首次)抑郁发作,若再具有抑郁发作,则应归于复发性抑郁障碍(F33.-)的亚型中。

    标出不同的严重程度旨在包括不同类型精神科实践中所遇到的各种临床状态。轻度抑郁发作患者多见于初级保健机构和普通医疗机构,而精神科住院部主要处理重度抑郁患者。

    与心境〔情感〕障碍伴随的自杀行为最常见的是服用处方药自行导致中毒,对此应采用ICD-10第X X章(X60-X84)的补充编码加以记录。这些编码不涉及自杀未遂与“准自杀”的区别,因为以上两种情况都属于自伤这一总类。

    轻度、中度、重度抑郁之间的区分有赖于复杂的临床判断,包括症状的数量、类型、以及严重度。日常工作和社交活动的表现通常是帮助了解严重程度的有用指标;但是,个人的、社会的、文化的影响使症状的严重程度与社会功能之间并不呈现平行关系,这种影响很常见也很有力,因而将社会功能表现纳入严重程度的基本标准并非明智之举。

    存在痴呆(F00-F03)或精神发育迟滞(F70-F79)并不排斥可治性抑郁发作的诊断。但由于交流的困难,诊断较平时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
客观可观察到的躯体症状,如:精神运动性迟滞,食欲及体重下降、睡眠障碍。

    包含:抑郁性反应的单次发作;重症抑郁(不伴精神病性症状);心因性抑郁或反应性抑郁(F32.0,F32.1,或F32.2)


[关闭窗口]        [回到页首]
 
F32.0  轻度抑郁发作

   

诊断要点
    心境低落、兴趣与愉快感丧失、易疲劳这几条通常视为最典型的抑郁症状。要作出确定的诊断,应至少存在上述症状中的两条,再加上至少两条97页所描述的症状。所有症状都不应达到重度。整个发作持续至少2周。

    轻度抑郁发作的患者通常为症状困扰,继续进行日常的工作和社交活动有一定困难,但病人的社会功能大概不会不起作用。

    第五位数码用以标明躯体症状的有无:

    F32.00 不伴躯体症状

    符合轻度抑郁发作的标准,极少或不存在躯体症状。

    F32.01 伴躯体症状

    符合轻度抑郁发作的标准,并伴四条或更多躯体症状(只存在两条或三条躯体症状,但极为严重,采用本类也是合理的)。


[关闭窗口]        [回到页首]
 
F32.1  中度抑郁发作

   

诊断要点
    应至少存在轻度抑郁发作中给出三条典型抑郁症状中的两条,再加上至少三条(最好四条)其它症状。其中某几条症状较为显著;但如果存在的症状特别广泛,这一点也不是必需的。整个发作至少持续2周。

    通常,中度抑郁患者继续进行工作,社交或家务活动有相当困难。

    第五位数码用以标明躯体症状的有无:
    F32.10不伴躯体症状

    符合中度抑郁发作的标准,不存在或极少存在躯体症状。
    F32.11伴躯体症状

    符合中度抑郁发作的标准,存在四条或更多躯体症状(若仅有两条或三条躯体症状,但极为严重,归于本类也是合理的)。


[关闭窗口]        [回到页首]
 
F32.2  重度抑郁发作,不伴精神病性症状

   

    重度的抑郁发作患者常表现出明显的痛苦或激越。如迟滞为突出特征时,上述表现可不明显。自尊丧失、无用感、自罪感可以很突出。在极严重的病例,自杀是显而易见的危险。这里假定重度抑郁发作中几乎总是存在躯体症状。

诊断要点
    轻度和中度抑郁发作(F32.0,F32.1)中提出的所有三条典型症状都应存在,并加上至少四条其它症状,其中某些症状应达到严重的程度。但是,如激越和迟滞这类主要症状十分明显时,病人可能不愿或不能描述许多其它症状。在这种情况下,从总体上评定为重度发作也是适宜的。抑郁发作一般应持续两周,但在症状极为严重或起病非常急骤时,依据不足两周的病程作出这一诊断也是合理的。

    重度抑郁的患者,除了在极有限的范围内,几乎不可能继续进行社交、工作或家务活动。

    本类别仅用于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单次重度抑郁发作;再有发作时,应采用复发性抑郁障碍(F33.一)的亚类。

    包含:单次发作的激越性抑郁
          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忧郁或生命性抑郁

[关闭窗口]        [回到页首]
 
F32.2  重度抑郁发作,不伴精神病性症状

   

    重度的抑郁发作患者常表现出明显的痛苦或激越。如迟滞为突出特征时,上述表现可不明显。自尊丧失、无用感、自罪感可以很突出。在极严重的病例,自杀是显而易见的危险。这里假定重度抑郁发作中几乎总是存在躯体症状。

诊断要点
    轻度和中度抑郁发作(F32.0,F32.1)中提出的所有三条典型症状都应存在,并加上至少四条其它症状,其中某些症状应达到严重的程度。但是,如激越和迟滞这类主要症状十分明显时,病人可能不愿或不能描述许多其它症状。在这种情况下,从总体上评定为重度发作也是适宜的。抑郁发作一般应持续两周,但在症状极为严重或起病非常急骤时,依据不足两周的病程作出这一诊断也是合理的。

    重度抑郁的患者,除了在极有限的范围内,几乎不可能继续进行社交、工作或家务活动。

    本类别仅用于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单次重度抑郁发作;再有发作时,应采用复发性抑郁障碍(F33.一)的亚类。

    包含:单次发作的激越性抑郁
          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忧郁或生命性抑郁

[关闭窗口]        [回到页首]
 
F32.3  重度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

   

诊断要点
    符合F32.2中给出的重度抑郁发作的标准,并且存在妄想、幻觉或抑郁性木僵。妄想一般涉及自罪、贫穷或灾难迫在眉睫的观念,病人自认对灾难降临负有责任。听幻觉常为低毁或指责性的声音;嗅幻觉多为污物腐肉的气味。严重的精神运动迟滞可发展为可木僵。若有必要,妄想或幻觉可进一步标明为与心境协调或与心境不协调(见F30.2)。

    鉴别诊断:抑郁性木僵必须与紧张型精神分裂症(F20.2)、分离性木僵(F44.2),以及器质性木僵表现相鉴别。本类仅用于单次发作的伴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再有发作,应采用复发性抑郁(F33.-)的亚类。

    包含:伴精神病性症状的单次重症抑郁发作;精神病性抑郁;心因性抑郁性精神病;反应性抑郁性精神病。


[关闭窗口]        [回到页首]
 
F32.8  其它抑郁发作

   

    当总的诊断印象表明发作有抑郁性质,但并不符合F32.0—F32.3中给出的抑郁发作的描述时,归于本类。这类例子有:轻重时有变化的抑郁症状(特别是其躯体表现)与紧张、烦恼、痛苦等非诊断症状;躯体抑郁症状与非器质性原因所致的持续性疼痛或疲劳的混合形式(有时在综合医院可见)。

    包含:非典型性抑郁
          单次发作的“隐匿性”抑郁NOS


[关闭窗口]        [回到页首]
 
F32.8  其它抑郁发作

   

    当总的诊断印象表明发作有抑郁性质,但并不符合F32.0—F32.3中给出的抑郁发作的描述时,归于本类。这类例子有:轻重时有变化的抑郁症状(特别是其躯体表现)与紧张、烦恼、痛苦等非诊断症状;躯体抑郁症状与非器质性原因所致的持续性疼痛或疲劳的混合形式(有时在综合医院可见)。

    包含:非典型性抑郁
          单次发作的“隐匿性”抑郁NOS


[关闭窗口]        [回到页首]
 
F32.9  抑郁发作,未特定

   

    包含:抑郁NOS
          抑郁性障碍NOS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TOP:向上】【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信息搜索

咨询预约

  • 咨询预约
  • 咨询预约
  • 业务合作

南京心理咨询中心,南京心理咨询师,南京心理诊所,南京心理咨询,心理咨询,最好的心理咨询中心 森知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 © http://www.025xl.com


中心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329号(陶然苑)1206室 (南京电视台对面) 预约电话:025-84470026 84683302 E-mail:025XL@163.com

苏ICP备09041759号 常年法律顾问 许乃义律师